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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4-0025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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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名 称: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国土和规划建设部,各质量监督机构,银川市建筑业协会,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强化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仅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而且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有关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要强化认识,高度重视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自身质量行为,加大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力度,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度重视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检后用”原则,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制定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管理制度,不得指定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资料。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未委托监理时,建设单位履行监理相关职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14号)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和使用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建筑材料使用追溯机制,确保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要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对进场建筑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要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验收合格后的进场材料要堆放整齐,同时建立建筑材料验收使用台账。
(四)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执行建筑材料报核验和见证取样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在进场材料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并陪同送检。监理单位应将验收合格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汇总,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进一步强化对主要建筑材料的试验和检测工作,认真执行检测工作流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机制和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程序,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审核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建筑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样实施的审核,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见证取样规定送检的试样或试件,不得接收和检测,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14号)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
三、加大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各监管部门要把加强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对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及各方主体履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加大对建筑材料抽查抽测力度,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要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同时随机对已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样品进行复检,以验证检测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对存在问题的,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涉嫌违法的,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嫌违法线索。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检先用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同时,要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抄送相关资料和线索。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已对工程实体质量造成影响的,运用质量追溯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强化部门沟通。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联合执法,形成打击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构配件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合力,进一步规范相关领域市场行为,促进银川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