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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4-0029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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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25 |
名 称: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银川市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李子轩,6988850)
银川市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协同机制,统筹推进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3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联合监管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2〕106号)、《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住建发〔2023〕239号),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
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性自建房,是指未经过审批、设计、资质施工或竣工验收,自行组织建设,建成后用于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自身及公共安全的自行建造的房屋。
第五条 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通过全国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获取监管对象名录库,涵盖经营性自建房基本情况、排查初判、安全鉴定、隐患整治等基本信息。主要采取专项检查方式,重点对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监管。
第三章 监管内容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全市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主要围绕消除存量风险隐患、严控增量风险隐患、强化改扩建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等主要任务目标,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等为重点内容,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依托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内容和职责分工制定形成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基础库,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联合检查过程中依据专业需要,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
第八条 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清单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依据各阶段任务目标及全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整治情况,适时调整检查重点。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应当明确具体检查内容、实施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条 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计划可根据上级要求或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平台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基本流程包括: 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组建派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汇总通报检查情况、录入公示检查结果、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检查文书归档。
第十二条 开展专项检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检查方案,熟悉各自领域政策制度,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完善检查运行规则。
第十三条 开展专项检查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发起任务,在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最迟在具体检查时间两日前认领任务,匹配相应检查人员2至4人后,共同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将检查问题、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专项检查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汇总,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开展本行业日常检查工作时,对发现的跨部门问题,应通过“互联网+监管”向相关部门发起任务,提交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认领任务,开展复核、检查等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同步录入“互联网+监管”。
第五章 分级监管
第十六条 根据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房屋经营性质、初判情况和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分级监管。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将自建房改为酒店、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尤其是危及公共安全的,或鉴定为D级的房屋,以及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或鉴定为C级的房屋,加大抽查检查力度,跨部门联合执法应以不少于3%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巡查发现的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对巡查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要做好房屋安全管控,并加快采取工程措施开展整治。
第六章 问题处置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挥县级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自然资源、消防、应急等成员单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要依法立案进行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等规定, 对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及时通报和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次检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