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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4-003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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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名 称: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图解: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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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
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责任单位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经济工作有关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进一步推动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控增量
(一)减少土地供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调整土地供应,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暂停新增住宅用地出让,去化周期在18(不含)-36个月之间的,盘活多少供应多少。创新实施土地出让金分批缴纳,允许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两年内缴清全部地价款,分期分批开发建设,有效减少投放量。对闲置土地确需收回的,依法依规收回,有条件的用于规划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
(二)延长住宅供应时序。加大现房销售配套政策支持,明确新出让土地项目按照不少于30%建筑面积实行现房销售,鼓励在建项目未售楼栋实行现房销售,延长房屋供应时序。
二、优化存量
(三)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引导各商业银行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基点(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0基点(BP)。对新发放贷款,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政策要求,引导商业银行合理下调新发放贷款利率。
(四)实施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更好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落实好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优化公积金支持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宁夏高层次人才、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门槛,保障愿缴能缴,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六)加快存量房收购。用好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引导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和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收购存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高至100%。
(七)加大城中村改造。用好“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政策。制定银川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探索房票通用政策,推进以房票为主、货币化为辅的安置模式,促进拆迁居民购房需求在本地释放,加快城中村改造。
(八)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配建比例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存量商业项目在规划允许、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程序调整规划,变更为住宅或养老、托幼、康养等公共配套设施。
三、提高质量
(九)构建“四好”住房体系。统筹推进“好房子”评选活动、深化物业提升专项行动、完整社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等,配套增加优质教育、医疗、康养、消费资源等供给,打造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新需要,擦亮“居住在银川”品牌。
(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完善“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在区位优越、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区域适度规划容积率在1.0-1.5之间住宅产品。允许企业依法依规调整用途、容积率等指标,对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允许企业分割宗地并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十一)用好“白名单”机制。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白名单”项目把关、推送、问题项目修复以及贷款投放力度,将所有房地产合格项目纳入“白名单”,实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十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恶意唱衰市场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此前我市已出台政策在有效期的继续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从优从高执行。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