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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1-0019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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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名 称: | 关于2021年银川市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
银川市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业监管,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12月6日-8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按总数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了5家检测机构,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35号),《关于开展2021年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1〕233号)。
二、检查方式
执法人员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抽取2名,外聘专家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中抽取3名组成联合检查组,围绕企业主体责任、人员、设施场所、设备、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情况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受检检测机构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取得相应检测资质,未发现资质超期现象,基本能够按有关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按计划进行,能够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2.存在的问题:宁夏利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与资质证书地址不一致;宁夏建勘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评审只有评审报告无支撑性材料。
(二)检测人员管理
1.检测机构人员配备、职称人员数量和注册人员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住建部141号令)要求,检测人员均经考核持证上岗,关键岗位人员有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能够到岗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2.存在的问题:宁夏工程物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档案不规范,未按质量手册的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三)检测设备管理
1.检测机构的设备配备基本能够满足检测能力的要求,制定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实施,对设备进行维护,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2.存在的问题:宁夏工程物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唯一性编号体现不了唯一性,个别设备无状态标识和过期现象,设备停用无审批手续,设备检定计划内容不完整,计划中无关键参数校准值的要求,校准证书中校准参数有不满足相关试验要求的情况,个别设备无状态标识或有效期过期;宁夏利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砂浆搅拌机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宁夏建勘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无唯一性标识卡。
(四)检测样品管理
能够按规定制定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的接收、运输、处置、保护、储存、保留和/或清理各环节做了规定,样品粘贴唯一性标识,建立样品分区管理,按规定对样品进行留样,已检试件至少留置72小时,使用见证取样二维码系统。
(五)检测过程管理
1.基本能够制定作业指导书,制定了原始记录表格。
2.存在的问题:宁夏工程物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低应变检测无纸质原始记录(体系文件未作规定),现场检测项目原始记录中无检测照片,个别原始记录与报告信息不一致,原始记录有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地方;宁夏利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中未填写检测依据。
(六)检测报告管理
1.制定检测报告管理程序,能够按《宁夏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编制导则》DB84/T1685-2020编制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信息能够满足标准和有关要求。
2.存在的问题: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编号为JC03-01885的钢结构探伤报告检测依据不规范,JC03-01302地基静载荷试验原始记录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现象;宁夏利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部分现场检测报告照片不清晰;宁夏建勘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报告照片信息不完整。
(七)市场行为
1.检测机构能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没发现超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现象,未发现出租、出借、倒卖、涂改资质现象,能够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协议。
2.存在的问题:检测机构均存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的现象,宁夏建勘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工程物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对公正性声明、检测价格、检测周期进行公示。
(八)检测行为
手册中有公正性声明和不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的承诺,制定了检测周期,依据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未发现超越岗位授权进行检测的行为。
(九)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的处理及上报
1.建立不合格台账和不合格通知单,检测结果不合格能够通知到委托单位。
2.存在的问题:宁夏工程物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不合格通知单。
(十)检测数据信息上报
1.五家检测机构均使用检测专用软件,相关数据报告能够上传到宁夏建设工程检测监管平台,自动采集数据和曲线进行了上传,按规定进行来样信息的更改。
2.存在的问题:宁夏工程物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查看住建厅检测监管平台中发现上传的检测报告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批准日期、报告日期与实际存档的检测报告相对应的日期不一致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抓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被抽查的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全面进行整改。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督促整改工作,将本次检查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针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检测机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从机制上杜绝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检测全过程质量可追溯要求,严禁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测机构要坚持开展对检测人员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检测工作质量红线意识,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准确。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压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强化辖区检测工作,对信用记录不良、投诉举报多、检测行为不规范的检测机构重点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和未按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守质量底线,切实规范检测市场行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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