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4-000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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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服务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物业市场环境,有序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管理服务标准化、居民自治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建立社会性监管体系。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含在银川注册的分公司、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人,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档案,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进行信用评价,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委托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录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监管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物业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档案活动。
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渠道获取,包括市、县(市)区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提供、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形式。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社保信息、学历情况、职称证书等。
3、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项目的名称及地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期限、管理规模、项目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优良业绩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其他优良业绩。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经下发限期整改意见后,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人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4、经查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社会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良行为;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舆情等;
6、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采用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形式,由企业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持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通过信用监管系统提交市物业服务中心审定,3个工作日内生成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持相应材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企业业绩)或物业项目所在地(项目业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信用监管系统提交市物业服务中心审定,生成业绩信息,实现信用加分。逾期申报的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分。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业绩信息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直接录入申报,市级及以上部门提供的业绩信息由市物业服务中心录入申报。
同一业绩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警示信息涉及多次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第八条 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理意见;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及违反合同约定的信息,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申报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的信息。
县(市)区部门提供的警示信息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录入申报,市级及以上部门提供的警示信息由市物业服务中心录入申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协调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共享物业行业信用信息,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记入警示信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议的,警示信息生效。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告知当事人,可直接记入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对警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向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表格在市住建局官网下载),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形式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对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责成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形式反馈当事人。
异议核查期间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不变。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重复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申请的,或复议有效期满后提出异议申请的,物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但因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篡改、增减和虚构。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根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日常加减分,依据信用得分评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基准分均为100分,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业绩信息分值-警示信息分值。
第十四条 物业行业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监管。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每条记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14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至140分的,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至120分的,为合格,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90分的,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等级结果记录于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由市住建局统一发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众号、“i银川”App以及相关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银川市物业行业联合激励惩戒、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二)为建设单位和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作为行业内评先选优考评参考内容;
(四)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考评的依据;
(六)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主要依据;
(七)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
2、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3、在有关评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
4、市或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扶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推荐;
5、鼓励相关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给予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评先选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
4、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5、在评先选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减分;
6、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人根据信用等级结果,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评定为AAA级项目经理人:
1、全市物业行业内进行通报表彰;
2、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选聘行业专家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评定为AA级项目经理人:
1、可在县(市)区物业行业进行通报表彰;
2、可参加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先评优、行业专家聘任等活动。
(三)评定为A级项目经理人:
1、物业服务企业可正常委派担任物业项目经理人(负责人);
2、可正常参加物业招投标、符合条件的评先选优等活动。
(四)评定为B级项目经理人:
1、在项目所在地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并通报所在企业列为重点关注项目经理人;
2、企业应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业务素养,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3、负责的项目及本人在评先选优时予以减分;
4、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分。
(五)评定为C级项目经理人:
1、在全市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示信用风险;
3、视情节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重新调整项目经理人的建议;
4、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申报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时予以减分;
5、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分;
6、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增加教育频次,提高业务素养,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鼓励充分运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在信用监管系统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管理面积等有关信用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实行信用信息的监管,及时对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良好或不良信息进行统计上报,对信息统计上报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核减物业年度考核的分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市信用监管系统上登记备案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和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5日。原《银川市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银住建规发〔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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