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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6401120100675759/2024-00089 发布日期:2024-09-12
发布机构: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部门: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名 称:银川高新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银川高新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银川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复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决定增加、取消证明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包含证明名称、证明用途、依据等信息。

第四条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库,为办理证明事项提供便利。

第五条  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无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亦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

第六条  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室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第七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八条  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新的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部室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十条  各部室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

第十一条  各部室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各部室应及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发现变相保留或上级命令取消仍继续实施并且未及时提出取消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或逾期回复征询请求等情形,要严肃追究有关部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施行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化的,责任部室及责任人应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银川高新区政务服务证明事项清单

      2.银川高新区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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