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 索 引 号: | 640100-144/2019-0005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7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17 |
| 名 称: |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辖区粮食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督促各类涉粮企业严格履行报送统计数据的义务,切实提高我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水平,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县(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是否将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到位;
2、是否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3、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如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等;
4、是存在统计违法违纪特别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
5、是否存在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疏于监督、工作失察等情况。
(二)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2、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数据是否准确、粮食产业经济数据是否符合实际;
4、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以企业自查、部门复查、抽查企业为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检查内容分别制定“银川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检查工作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银川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检查工作表——企业”,请结合检查实际,如实填报。
(一)自查。9月23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要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针对各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情况的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市辖三区的督察由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开展)。
(二)复查。9月3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行政区内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并随机抽查管辖区内涉粮企业,三区入统涉粮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复查。市局将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核实分析,编写本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三、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三洋
副组长:刘国庆、胡 军
成 员:毛文婕、何 晴、贺 璐、田 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检查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各相关企业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当前粮食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重点对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查和抽查,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四)及时汇总上报。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依据县(市)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上报自查情况,以及市级复查、抽查情况,完成全市《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五)加强考核监管。对这次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县(市)粮食统计工作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