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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627956H/2023-0007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2022-04-07
责任部门: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2022-04-07
名 称: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银川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现将《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增强银川市级储备粮管理,保障粮食风险基金的计算、拨付和使用规范,根据《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定,结合银川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银川市本级储备粮包括:银川市级原粮储备、银川市级粮食临时储备、银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和经银川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其他粮食储备。

(三)本细则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银川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银川市本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综合性补贴、动用或终止价差等补贴。

(四)本细则适用于承担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计划管理、储存管理、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五)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原则:服从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公正;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服务保障作用。

二、补贴标准

 (六)银川市级原粮(临时)储备补贴标准: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补贴标准和银川市经济发展水平由银川市政府研究确定,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与成本价核定。

(七)银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补贴项目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或可采用综合性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方式和标准由银川市政府研究确定。

(八)动用、终止计划价差:银川市原粮(临时)储备动用或终止计划根据同时期(前后各10天)市场平均收购价格、公开竞价交易收入或政府制定出库价格计算;银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供应价格与承储企业成本价格加合理税金、利润(同品种承储企业上年平均利润率)与供应费用计算,具体价差损失、盈余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川市财政局会同银川市审计局测算,报银川市政府研究确定。

价差损失由银川市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价差盈余全额解缴银川市级财政。

(九)其他粮食储备补贴标准:根据储备性质、品种、方式由银川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补贴款测算

(十)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动用管理、规模退出和日常监督检查,银川市财政局应给予相应配合。

(十一)银川市财政局根据规模和标准负责银川市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综合性补贴、政策性价差补贴等粮食风险基金的预算安排,并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银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专项监督检查以百分制考核,指标设定五大类,数量指标60分、质量指标15分、制度落实10分、设施设备10分、综合指标5分,具体评分标准按照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十三)银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项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结果适用于整个被检查季度补贴计算指标或补贴扣款指标。

数量指标:按照银川市级实际库存支付各项补贴,最高测算的实际库存量不得高于企业承储计划数。

质量指标:因储备粮食产品质量未达标扣分的,扣除当季所有补贴;因“包装规格、计量误差”等指标项扣分的,被扣每1分扣除数量计算补贴金额的0.5%。

其他指标:“制度落实、设施设备、综合指标”25分细化项,取得20分及以上的不计算补贴扣除,20分以下的每减少1分扣除0.5%的数量计算补贴金额。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不易储存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按正常轮换执行;由于企业原因形成不易储存的,扣除当季度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擅自动用或轮换原粮储备的,不管数量多少均全部扣除当季度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并取消承储计划。

(十五)超架空期补贴和轮换补贴按照《银川市级地方原粮储备轮换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承储计划、承储时间、补贴标准和实际储存数量,每半年向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拨补申请。

(十七)企业补贴款根据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和相关规定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测算、党组会议研究,交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并联合下达承储企业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指标。

四、补贴款拨补

(十八)银川市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申请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

(二十)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定额计算、拨补,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

(二十一)粮食风险基金每半年对承储企业拨补一次,每年的7月和次年1月及以前为补贴款拨补时间。

(二十二)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联合下达承储企业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指标,通过银川市财政预算账户拨付到承储企业指定的本单位银行账户。

五、附则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川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银川市粮食局、银川市财政局2019年印发的《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银粮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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