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MB1913506Q/2022-000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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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各县(市)区人防办、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银川市和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人防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资质和质量行为、防护设备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坚持平时功能与战时功能易于转换的原则,适应人防战备、应急准备需要,确保平战转换措施有效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控制平战转换的工作量,保证平战转换的可行性。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川市人防执法监察队、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银川市人防执法监察队会同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对人防工程验收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监督工作计划;
(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人防工程的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七)承担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监督执法抽测和抽查的方式,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保障情况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5.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障情况的监督:
1.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保障情况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9.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中要求监理报告的内容进行报告。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保障情况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配套齐全,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按中标承诺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监督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保障情况的监督:
1.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2.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所生产的防护设备与《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相符,无超资格认定范围生产行为;
3.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
4.无私改图纸和无正规图纸、偷工减料、异地加工等行为;
5.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6.无违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1.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监督;
2.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
3.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
4.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督。
(一)工程开工前,组织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交底。监督交底应介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并提出监督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采取巡回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人防工程的防水、底板、墙板、顶板、孔口部防护。人防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通风滤毒等分部分工程的质量和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问题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人防工程内部环境检测报告书;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防护设备等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5.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7.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按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过程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2.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出具防护(化)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3.对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及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4.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5.人防工程内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实测报告。
(五)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第十二条 建设人防工程时需保障战时使用功能。对为满足平时使用设置的出入口(如车辆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用于车辆通行的连通口、战时用生活水箱、战时旱厕、抗爆挡墙、采光窗可进行平战转换设计外,战时按转换时限进行转换。其余为战时使用的功能房间、防护防化设备、进排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通信系统均按设计规范进行一次性设计,不得进行平战转换,所需设备要一次性安装到位,不得预留、甩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的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按规定自行定制、安装人防工程外部、内部标识,并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人防工程验收归档资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人防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辖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在我市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装工作,并将违规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一)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二)偷工减料或造假售假的;
(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五)异地私设加工厂的;
(六)委托他人或企业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监督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监督人员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