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913506Q/2022-0005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5-23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6-02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保持良好的战备使用状态,落实“改进作风提升质效”专项行动,制定了《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经市人防办党组会(2022年第6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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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人防工程平时好用、战时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各类人防专业队工程、人防物资库工程和其它各类人防配套工程(区域电站、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疏散干(通)道等)的维护管理。早期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并指导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

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落实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在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维护管理的,受委托单位应满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须做好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要求,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纳入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统一记录。

第九条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履行下列维护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防护(化)设备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管理制度;

(二)编制防护(化)设备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三)落实质量保修责任,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岗位管理制度。应明确维护管理人员及其相应的职责,明确维护管理任务和内容。

(二)维保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档案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内部的各种设备、设施等,要按照防护单元登记造册,建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妥善保管。

(四)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是为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满足平时正常使用,对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和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等工作。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2、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3、工程内部无渗漏水,使用空间整洁;

4、空气和饮用水的标准符合人防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5、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6、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完善,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7、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8、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早期的人防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定期开展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口部未经处理或停缓建的坑、地道工程,必须在口部设置管理门或临时封闭。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工程,其孔口都应设置管理门(栅)。

第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报告和评价制度,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采取多种维护管理手段,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对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开展普查,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完好率不得低于95%。

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每三年完成对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普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视其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计入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


附件: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