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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6-06-03
来源: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解读单位: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政策原文: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的通知》《银川市人防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效期的通知

《银川市人防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银川市委也提出了“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工作要求,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本《清单》。

《清单》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必要、适当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内容

《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6项,主要为: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执法部门针对以上6项具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对照《清单》中的适用条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对《清单》中适用条件的把握

(一)关于《清单》适用条件中的“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如果经执法单位查明,行为人事实上已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实施上述六项违法行为中的两项以上,不属于“初次违法”。

(二)关于《清单》适用条件中的“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人经执法单位批评教育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消除违法行为,将人防工程场地或设施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人出资更换执法单位审核确认合格设备。

(三)关于《清单》适用条件中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造成相关人防工程或设施原有功能的减损。

(四)《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以及不符合免于处罚适用条件的上述六种违法行为,执法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罚。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后,行为人再次实施上述六种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再适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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