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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543031W/2023-0007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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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3-0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置标准(试行)
一、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根据《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坚持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干净适用、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污染控制。
1.3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的基本要求。
1.4 本标准适用于银川市辖城市建成区。
1.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定义
2.1 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具备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场地、及指引设施等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果皮箱、垃圾桶(箱)、垃圾投放点、垃圾收集房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收运流向图(指示牌)等。
2.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点,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2.4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房
将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房集中后,用于集中或运输的场所,包括集中收集和固定集中收集两类。
三、生活垃圾产生源
生活垃圾产生源按城市区域性质和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各类学校、医疗机构、餐饮行业、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1.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小区以及商务公寓等。2.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业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3.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4.各类学校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5.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6.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食品加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7.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包括独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8.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
四、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4.1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DB64/T 1766—2021,银川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4.1.1 可回收物:回收后直接利用或经过加工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废塑料类、废玻璃类、废金属类、废纺织物类、电器电子废弃物类、大件垃圾类。(其中:1.电器电子废弃物包括: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的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2.大件垃圾包括:重量超过5kg、体积超过0.2m2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较强,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置的废弃物)
4.1.2 有害垃圾:在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弃物。凡是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
4.1.3 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4.1.4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4.2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4.3对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实行单独收集处理,大件垃圾、电器电子废弃物类实行上门收集处理。在产生源头进行分类收集,避免进入其他收集运输体系。处置方式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分类收集设施配置要求
5.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应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人口、各类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居民投放习惯、收集频次要求相适应。
5.2 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或收集站的,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5.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规范清晰,如有破损应及时维护、更新,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银川市的有关规定。
5.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应根据《银川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试行)》,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5.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应与本区域收运方式相匹配;分类收集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5.6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应设置相应类别的垃圾投放标志标识。
5.7在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点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流向图,公示产生源垃圾分类投放的位置、模式、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六、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
6.1 居民小区产生源设施配置标准
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桶宜具有轮子,便于拖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地面应硬化处理,不得低于周边地面。面积按每个120L、240L垃圾桶分别占地0.3m2、0.5m2计算。
②收集车辆无法到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的居民小区(楼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作业时间应与环卫作业企业作业时间和频次要相吻合。
③结合四分类标准化桶点改造,鼓励现有居民小区(楼院)逐步实施“撤桶并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成组设置分类垃圾桶,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桶设置数量宜满足300-500户或每2-4栋楼设置1组的标准。
④居民小区内应集中设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收集站;按照每500-1000户设置一处,投放收集站应具备专人看管条件。
⑤居民小区(楼院)应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不少于5m2。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引导收运处置牌,公示收集企业和收运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⑥鼓励居民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对大件垃圾、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等进行规范回收、利用、处理。
⑦在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点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流向图,公示产生源垃圾分类投放的位置、模式、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6.2 办公区、学校、医院等产生源设施配置标准
①应在提供集中供餐的场所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桶。收集容器大小可根据服务区域及人流量选择120L、240L等不同规格。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应设隔油设施,分离废弃食用油脂。
②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医院、学校等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
③公共机构应合理设置1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收集室,投放收集站应具备专人看管条件。
④特殊垃圾引流。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应及时清运装修和建筑垃圾,宜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妨碍交通安全、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宜不少于5m2。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引导收运处置牌,公示收集企业和收运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⑤要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对大件垃圾、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等特殊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⑥在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点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流向图,公示产生源垃圾分类投放的位置、模式、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6.3餐饮、酒店、宾馆等产生源设施配置标准
①饭店等餐饮服务企业厨房作业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并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②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等每楼层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集中就餐区域或食品加工区加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③在休息区及住宿区(房间内)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④餐饮、酒店、宾馆应合理设置1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收集室,投放收集站应具备专人看管条件。
⑤特殊垃圾引流。餐饮、酒店、宾馆等应及时清运装修和建筑垃圾,宜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妨碍交通安全、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宜不少于5m2。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引导收运处置牌,公示收集企业和收运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⑥要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对大件垃圾、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等特殊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⑦在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点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流向图,公示产生源垃圾分类投放的位置、模式、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6.4农贸市场产生源设施配置标准
①农贸市场宜在市场内单独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并专项分类运输至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置。
②厨余垃圾日产生量100公斤以下的农贸市场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厨余垃圾日产生量100公斤以上的农贸市场联系具有资质的厨余垃圾处置企业进行收运处置。
③农贸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办公区域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及人流量选择相应的规格,且应符合收运作业要求。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应设于便于投放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看管的区域。
④特殊垃圾引流。农贸市场应及时清运装修和建筑垃圾,宜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妨碍交通安全、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宜不少于5m2。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引导收运处置牌,公示收集企业和收运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⑤要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对大件垃圾、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等特殊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⑥在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点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流向图,公示产生源垃圾分类投放的位置、模式、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6.5公共场所产生源设施配置标准
①车站、机场、高铁、影剧院、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体育场(馆)、海滨旅游点、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区域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②城市道路两侧果皮箱设置间隔宜符合以下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③广场应按每300m2-1000m2设置一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④要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对大件垃圾、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等特殊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⑤在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点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流向图,公示产生源垃圾分类投放的位置、模式、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6.6其他产生源设施配置标准
①应综合人数、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室外场所及公共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建筑物内每楼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集中供餐或提供餐饮服务区域设置餐厨垃圾桶。
②在室内外区域按每500人一处标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并安排专人看管。
③特殊垃圾引流。应按照及时清运装修和建筑垃圾,宜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在不妨碍交通安全、便于管理的区域,面积宜不少于5m2。设置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引导收运处置牌,公示收集企业和收运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理。
④要通过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对大件垃圾、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等特殊垃圾进行规范处理或回收利用。
⑤在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分类投放点分布图(说明)与分类处理流向图,公示产生源垃圾分类投放的位置、模式、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七、生活垃圾收集站
7.1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改造应与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相适应。
7.2 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或组团)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宜配置2处生活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7.3 新建和改造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具备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暂存及转运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增加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类暂存及转运功能,并符合管理规范要求。
八、引用标准目录
国家标准:
GB/T 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地方标准:
DB64/T 1766—2021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
《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九、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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