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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4-08-07
来源: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中全会、银川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完善燃气管理制度性安排,以更好的落实全链条管理责任,依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解决燃气行业突出问题的需求

1.《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2005年施行,2021年全国人大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6年国务院修订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修改后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2.《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311日施行,先后在2007年、2012年进行了修正。2021年国家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6年国务院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3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三)全面落实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工作安排的需要。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安委会818日印发我区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为期三年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确立了全链条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作目标,特别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既整治燃气设施设备的“硬伤”,更要补上制度建设的“软肋”,进一步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四)适应银川市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需要

新一轮机构改革等重大改革带来相关权利和责任的较大调整,特别是燃气管理执法职权下放、燃气经营许可权上划等,需对燃气主管部门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更加清晰的界定和强化,防止出现新的监管和责任空白。

二、自治区和银川市燃气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区别

(一)明确职责,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新增市、县(市)区政府燃气管理职责;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燃气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燃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燃气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燃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细化完善银川市燃气监管部门;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川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新增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燃气用户对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强化宣教,增强安全意识

增加通过压实政府、燃气经营企业、新闻媒体、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燃气安全宣传责任,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保养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常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保养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常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三)强化预防,推动信息赋能

新增加强信息技术在燃气工作中的应用,发展智慧燃气的内容;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加强信息技术在燃气工作中的应用,发展智慧燃气。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和瓶装燃气全链条安全监管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经营服务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汇集燃气经营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加强信息技术在燃气工作中的应用,发展智慧燃气。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燃气信息共享机制,对燃气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经营服务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汇集燃气经营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四)统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一是细化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新增“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内容;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三是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作出要求;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是细化燃气应急规定;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并根据供气规模设立应急气源储备。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采取限制用气措施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五)规范燃气经营企业行为

一是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是《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主要依据《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细化燃气许可制度,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受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服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会同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验。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三是《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与《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减少了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取消“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细化燃气经营者禁止性规定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八)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 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3. 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4.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5. 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6. 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7. 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8. 无故停止供气;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是明确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安全地向燃气用户配送并现场进行接装。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配送管理规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

    六是明确实行气瓶全过程管理和追溯制度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实行气瓶全过程管理和追溯制度。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识和服务电话,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

七是明确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六)从严约束用户燃气使用行为

一是明确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制度,并依法处理、保护燃气用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明确对餐饮行业提出要求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积极推进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

第三十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是细化新增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禁止行为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六)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八)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九)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

(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十一)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是明确燃气设施的维护职责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是明确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的,由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并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七)强化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一是明确燃气抢险抢修要求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用户的服务请求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服务。对燃气泄漏的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


二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要求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三是强化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等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二十四小时监控措施。

四是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五是单位和个人的燃气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六是发挥网格化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网格化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用户,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七是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信用惩戒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八)强化责任,提高惩戒力度

按照行政处罚法“非必要不设定”、“依法审慎”的原则,在《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燃气事故原因,深刻汲取兴庆区富洋事故惨痛教训,对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新增9项行政处罚。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对无明确规定的罚则予以删除。同时依据《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了对应的处罚条款。

      一是强化燃气经营企业责任。明确将:“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未落实实名购气制度的”“未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的”“接到燃气泄漏报修后,未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的”4种行为补充设定法律责任。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二)未落实实名购气制度的;(三)未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的;(四)接到燃气泄漏报修后,未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的。

二是强化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明确将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的”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的”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的”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4种行为补充设定法律责任。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的;(二)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的;(三)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的;(四)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

三是强化餐饮等行业法律责任。明确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切断装置的补充设定法律责任。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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