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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3-12-21
来源: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九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网信、审批、财政、公安、保密、密码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项目统筹和共性能力建设,一是明确项目建设总体由自治区统筹规划,各地市、单位不再单独建设基础性、共性支撑性项目;二是鼓励银川市各单位,针对共性能力建设的空白领域,经请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上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先行建设,形成共性支撑能力,推广至全区复用。

(三)建立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一是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统一实行审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要求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一系列文件报各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二是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大小分别按流程报送有关部门审查;三是规定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强化资金管理与验收评价,一是明确了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以及项目验收主体、流程、时限等工作;二是提出了“谁建设、谁验收”的项目验收原则,满足验收条件后,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市级立项审批部门。三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对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五)加强项目运维与监督管理,一是提出了“谁使用、谁运维”的项目运维原则,鼓励采用服务外包方式购买运维服务二是明确了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立项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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