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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49/2020-000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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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责任部门: | 市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互联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市社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院医保制度试运行以来,为我市建立多层次医保体系,方便参保患者就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医保服务管理,扩大参保人员受益面,
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优势,减少患者往返医疗机构频次,降低人流聚集风险和参保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互联网医院医保政策规定及《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加快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19〕18号)《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7〕39号)《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7〕71号)《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19〕8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现对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门诊大病
(一)服务功能开通。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协议互联网医院业务申请,通过实地勘验等方式,在综合考虑互联网医院业务方向、服务能力、收费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审核互联网医院拟开展门诊大病病种的健康管理措施和服务规范,并按照稳步推进,逐步扩大,成熟一个病种拓展一个病种的原则,及时予以开通门诊大病医保服务。
(二)就医管理。取得我市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糖尿病及其并发症、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等8种门诊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除按自治区医保政策规定选择线下实体医疗机构签约外,还可选择1家已开通门诊大病病种服务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签约就医,其门诊大病的诊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互联网医院对病情稳定、治疗方案不变的门诊大病参保患者,可以进行线上复诊开药,复诊时原则上不应改变原治疗方案。如互联网医院接诊医师认为患者需要调整治疗方案,应告知患者至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新确定的治疗方案继续对患者复诊延方。
(三)待遇标准。线上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捆绑使用,按照自治区统一发布的门诊大病年度病种最高限额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取得多个门诊大病病种待遇资格的,线上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折算顺序及年度累计最高限额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线上门诊大病限额为折算后的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统筹
(一)服务功能开通。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协议互联网医院业务开办申请,按照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综合考虑协议互联网医院业务方向、服务能力、收费价格以及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合作情况等因素,经综合评估后,适时予以开通。
(二)就医管理。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的人员除外),除按自治区医保政策规定选择线下实体医疗机构签约外,均可签约1家已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互联网医院,享受门诊统筹线上报销待遇。
(三)待遇标准
1、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互联网线上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20元调整到300元,每次最高支付从8元调整到3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从50%调整到60%。
2、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互联网线上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50元调整到100元,每次最高支付从5元调整到20元,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从40%调整到50%。
3、参保人员年度内在互联网医院和线下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均签订了门诊统筹协议的,其线上、线下门诊统筹年度报销金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普通门诊
凡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互联网医院,普通门诊服务均可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功能。
四、其他
(一)参保患者与互联网医院线上签约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服务的,初次签约、变更签约日期等均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二)医保经办机构与互联网医院按月结算,每月初结算上月发生的医保费用,结算时不再预留服务保证金。年度考核按照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行考核办法规定执行,年医保服务保证金基数以考核年度月均医保统筹发生费用为准。
(三)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发〔2016〕249号)《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7〕71号)规定,加强管理,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就医的参保患者在登录APP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实名管理。
(四)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次政策调整内容,对《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文本进行相应修改。本通知下发后,经办机构与互联网医院按修改后的文本签订协议。
五、本次调整的政策及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