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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87715J/2025-000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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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机制的通知 |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宁东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发〔2024〕1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我区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83号)及《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办法(试行)》(银医保规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机制(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预付条件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发〔2024〕101号)要求,根据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截止上年年底结余情况,原则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不进行预付。
二、申请基金预付条件
银川市参与DIP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预付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定点医疗机构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定点医疗机构须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四)定点医疗机构须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三、基金预付规则
(一)预付额度。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月均统筹费用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本年度预付额度,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确定。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医保部门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二)年度预付金额。
年度预付金额=医疗机构上年月均住院统筹费用×90%(含区内异地费用)
(三)预付申请及清算。
1、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年度预付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申请书至辖区医保经办部门审核。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报送辖区医保经办部门审核。
2、各医保经办机构按结算归属地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预付金额度,及时完成年度预付。
3、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12月份结算费用时,对医疗机构年度预付金进行抵扣缴回。
如医保经办机构因全市年度预算尚未确定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月预结算不能按时完成,可根据结算月份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统筹费用和大额医保统筹费用实际发生额的90%直接进行预拨付,并在月预结算时对月预拨付金额进行抵扣缴回。
四、预付会计核算
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五、监督管理
(一)预付金使用期限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使用。对于解除和暂停服务协议、违规使用挪用和闲置预付金、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营业、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影响医疗机构预付金偿还能力或资金安全等情形下,经办机构可随时收回预付金。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预付金专用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预付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二)定点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医疗保障部门以有利于基金安全为原则,根据上年医疗机构上年医保服务情况及本年医疗资源变化等因素,可调整预付金额度。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1.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2.分立或合并;
3.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4.有财产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6.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7.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8.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9.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四)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的情形,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予以落实执行。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附件:XX医院XX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书(范本)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XX医院XX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书
(范本)
XX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我院作为银川市辖定点医疗机构,属自治区(X市/县)公立(私立)X级X等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H640XXX。截至目前,我院住院正常结算已满一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上年度未发生中止医保协议的相关情况。同时,我院已认真学习《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相关内容,现向贵中心申请XX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并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二、能够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能够做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三、能够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我院充分理解各项政策规定中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我院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医院(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及签章)
XX年X月X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