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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49/2020-000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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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管理科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社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以合理诊疗为核心,保障医疗质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履约能力,根据《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1〕166号)及《银川市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4〕1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按照医保控费与医疗质量并重、激励与约束并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履约周期及数据采集全覆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共同负责。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认真组织实施,可邀请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基础管理、智能审核、现场稽核、支付方式改革、药品招采、诚信建设、行政管理、附加等8个内容,考核内容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情况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新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当年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考核。每年3月底前,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考核内容按协议关系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辖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二)公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协议关系由所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三)公布。4月上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最终考核结果确定后进行公布。
第七条年度考核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共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年度保证金支付与年度考核等级挂钩。
(一)年度考核得分达到90分的为A级。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达到A级的,全额返还保证金。
(二)年度考核得分达到80分,未达到90分的为B级。年度考核为B级的,扣除5%后返还95%的保证金,并对下年度的保证金上浮一个百分点。
(三)年度考核得分达到60分,未达到80分的,为C级。年度考核为C级的,扣除10%后返还90%的保证金,并对下年度的保证金上浮三个百分点。
(四)年度考核得分未达到60分的为D级。年度考核为D级的,扣除30%后返还70%的保证金,下一年度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未留保证金的协议医疗机构,年医保服务保证金基数以考核年度月均医保统筹发生费用为准。
第八条参保人员人均住院费用增长率超出全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三个百分点的,或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低于全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三个百分点的,该定点医疗机构下一年度的病种分值等级系数与考核系数不予调高。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因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群众投诉问题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于以处理。
第十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公开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考核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机构的医保年度考核工作,加强与经办机构的沟通配合,强化医保年度考核结果与内部绩效管理的协同应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 ||||||
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年度考核指标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一 | 基础管理 (5分) | 医保机构设立、政策、价格、宣传配合工作 | 重视医保工作,有专门医保科室,有专人负责医保工作,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工作。 要在醒目地方有政策宣传栏和价格公示栏。 加强院内医护人员政策培训,全年不少于6期。 按规定时间参加会议,报送资料。 按要求配合门诊大病年审工作。 | 5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无专人负责医保工作扣1分;无政策宣传扣0.5分;无价格公示扣0.5分;医保政策培训少一期扣0.5分;不按时参会或报送资料的扣一次0.5分;不按要求配合门诊大病年审工作扣1分。 |
二 | 智能审核(25分) | 三项目录、医保政策、物价政策执行管理 | 不得违反三项目录限定支付条件规则的,不得将非医保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不得将医保项目改为自费支付的,不得违反物价政策。 | 15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违反三项目录限定支付条件规则的,违反一条规则扣0.2分;将非医保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将医保项目改为自费支付的,违反一项扣1分;未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分解收费的,扣1分。 |
专项审核检查 | 查实问题一次扣2分。 | |||||
出入院标准管理 | 严把出入院标准不得将门诊能够治疗的病人收住院,不得将不符合出院的病人提前办理出院,不得将门诊统筹开展的手术病种收治住院开展。 | 10分 | 出入院标准把握不严,将门诊能够治疗的病人收住院,查实一例扣0.5分;将不符合出院的病人提前办理出院,查实一例扣0.5分;将门诊统筹开展的手术病种收治住院开展,查实一例扣0.5分。 | |||
不得分解住院 | 分解住院,查实一例扣1分。 | |||||
三 | 现场稽核(30分) | 住院管理 | 不得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不得伪造病历内容、虚假住院等违约违规行为。 | 16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挂床住院每例0.1分,冒名顶替、伪造病历内容、虚假住院,每例扣10分。 |
严格掌握入院指征,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得降低入院指征收治住院病人。 | 违反本条,每例扣0.2分。 | |||||
入院48小时内为手续齐全的患者办理医保入院手续,病历记录规范、清晰、完整,外伤住院详细记录外伤原因,无涂改等情况;能够为参保患者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日费用、总费用清单;为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最高限价的药品、材料、诊疗项目等自费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 违反本条,每例扣0.1分。 | |||||
药品及诊疗项目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三个目录”规定执行,且必须符合“四吻合”原则:即住院医嘱、治疗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程记录像吻合;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 违反本条,每例扣0.1分。 | |||||
不得将病种分值、单病种包干费用标准作为病人费用限额执行,无分解住院现象,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在门诊或另设自付账号交费。 | 违反本条,每例扣0.1分。 | |||||
不得升级诊疗、高套病种分值。 | 违反本条,每例扣0.1分。 | |||||
严格把握医疗保险政策,不得将不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不得通过擅自减免参保人员自费项目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 | 违反本条,每例扣2分。 | |||||
资料收集及保存 | 病案资料必须连续完整,能真实反映医疗行为及医疗内容全貌。 | 5分 | 违反本条,每例扣0.1分。 | |||
门诊大病必须建立全面系统的原始档案,保管好相应的凭证资料备查。 | 违反本条,每例扣0.1分。 | |||||
严格意外伤害审批流程,且门急诊资料、意外伤害审批表等审批材料必须妥善归档备案。 | 违反本条,每例扣0.1分。 | |||||
必须真实完整地记录库存药品及材料的购入、领用、结存的情况,并妥善保管好台账及相关凭证。 | 违反本条,每一种扣5分。 | |||||
收费管理 | 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物价标准收费,无分解收费、串换收费、打包收费等现象。 | 5分 | 违反本条,每例扣0.2分。 | |||
医疗机构互审 | 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专家互审 | 4分 | 未按要求开展专家互审,每次扣2分。 | |||
四 | 支付方式改革 (16分) | 住院管理 | 住院人均费用增长率 | 16分 | 经办机构统计全年数据 | 高于同级别比例平均数3 个点以上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扣0.1分。 |
重复住院率增长率 | 高于同级别比例平均数3个点以上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扣0.1分。 | |||||
人次增长率 | 高于同级别比例平均数3个点以上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扣0.1分。 | |||||
医保费用占比 | 低于各级别医保占比设定指标以下的,每低于 1个百分点,扣0.1分。 | |||||
五 | 集中招标采购(4分) | 集中招标采购回款 | 按照集中招标采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回款,保证完成集采药品使用任务。 | 4分 | 基金财务数据 | 不按约定时间回款的一次扣1分,两次以上的不得分。 |
六 | 诚信建设(10分) | 举报投诉 | 严格遵守医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全年无信件、电话等各种形式投诉。 | 4分 | 投诉举报记录 | 经核实,有效投诉每例扣2分。 |
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 | 医疗机构应及时维护医师数据,对医师离职、调离等信息应及时维护,并向所属行政机构报备,报备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 6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未主动报备的,查实一例扣0.2分。 | ||
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医师职责,无违反医保服务医师协议规定的行为。 | 违反医保服务医师协议规定的,一例扣0.1分。 | |||||
七 | 行政处理 (10分) | 行政处理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年无违法违规受到医保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 10分 | 医保行政部门统计全年数据 | 有违法违规受到医保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受到经办机构暂停协议处理的一次扣5分。 |
八 | 附加(10分) | 奖励分值 | 在医疗机构互审工作中,不走过场,认真负责,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 10分 | 互审中审出一级医疗机构违规1万元、二级医疗机构违规3万元、三级医疗机构违规5万元、奖励1分,依此类推,最高增加10分。 |
银川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指标 | |||||
序号 |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一 | 基础管理 | ||||
二 | 智能监控 | ||||
三 | 现场稽核(30) | 住院 管理 | 24 | 1、无挂床住院、冒名顶替,无虚造费用、虚假住院等违约违规行为; | 挂床叠床住院,每例0.1分;冒名顶替、伪造病历、虚假住院、虚造费用,每例扣10分 |
2、严格掌握入院指征,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得减低入院指征收治住院病人; | 每例扣0.1分 | ||||
3、入院48小时内为手续齐全的患者办理医保入院手续,病历记录规范、清晰、完整,外伤住院详细记录外伤原因,无涂改等情况;能够为参保患者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日费用、总费用清单;为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最高限价的药品、材料、诊疗项目等自费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 每例扣0.1分 | ||||
4、药品及诊疗项目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三个目录”规定执行,且必须符合“四吻合”原则:即住院医嘱、治疗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程记录像吻合;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 每例扣0.1分 | ||||
6、不得将病种分值、单病种包干费用标准作为病人费用限额执行,无分解住院现象,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在门诊或另设自付账号交费 | 每例扣0.1分 | ||||
7、不得升级诊疗、高套病种分值 | 每例扣0.1分 | ||||
8、严格把握医疗保险政策,不得将不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不得擅自减免参保人员自付费用,不得有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 每例扣0.1分 | ||||
病历档案资料收集保存 | 2 | 1、病案资料必须连续完整,能真实反映医疗行为及医疗内容全貌 | 每例扣0.1分 | ||
2、门诊大病必须建立全面系统的原始档案,保管好相应的凭证资料备查 | 每例扣0.1分 | ||||
3、严格意外伤害审批流程,且门急诊资料、意外伤害审批表等审批材料必须妥善归档备案 | 每例扣0.1分 | ||||
4、必须真实及时完整地记录病案资料、库存药品及材料的购入、领用、结存的情况,并妥善保管好台账及相关凭证 | 每例扣2分 | ||||
收费管理 | 2 | 1、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物价标注收费,无乱收费、超标收费、分解收费现象 | 每例扣0.1分 | ||
2、费用归类准确,无费用冲抵、打包收费现象 | 每例扣0.1分 | ||||
医疗机构互审工作 | 1、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专家互审 | 未按要求开展专家互审,每例扣2分 | |||
2 | |||||
四 | 举报投诉 | 有效投诉 | |||
五 | 行政处罚 | ||||
六 | 附加 | 奖励分值 | 互审中审出一级医疗机构违规1万元、二级医疗机构违规2万元、三级医疗机构违规3万元,奖励1分,依此类推,最高增加10分, |
附件2 | ||||||
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住院)年度考核指标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分值 | 考核办法 | 评分标准 |
一 | 基础管理(5分) | 医保机构设立、政策、价格、宣传配合工作 | 重视医保工作,有专门医保科室,有专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服务。 要在醒目地方有政策宣传栏和价格公示栏。 加强院内医护人员政策培训,全年不少于6期。 按规定时间参加会议,报送资料。 按要求配合门诊大病年审工作。 | 5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无专人负责医保工作扣1分;无政策宣传扣0.5分;无价格公示扣0.5分;医保政策培训少一期扣0.5分;不按时参会或报送资料的扣一次0.5分;不按要求配合门诊大病年审工作扣1分。 |
二 | 智能审核(30分) | 系统建设 | 积极做好智能审核系统维护工作,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 | 10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经核实上传数据与处方信息不一致的,第一次扣1分;经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核实提醒后,第二次出现系统问题的扣2分;两次以上仍不能做好系统维护的,扣5分。 |
做好门诊大病签约工作,认真开展门诊大病年度审核工作。 | 签约信息错误一例扣1分,不配合开展门诊大病年度审核工作扣2分。 | |||||
三项目录、医保政策、物价政策执行管理 | 不得违反三项目录限定支付条件;不得将非医保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将医保项目改为自费支付 | 20分 | 违反一项扣2分;未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分解收费的,扣2分。 | |||
专项检查 | 每查实一次专项检查,扣2分。 | |||||
三 | 日常稽核(30) | 门诊管理 | 处方书写及管理。门诊(含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处方书写清晰、完整、无涂改,处方保管符合规定 | 10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处方书写不规范、不清晰、有涂改、不完整,发现1例扣0.2分。 |
普通门诊服务规范,严格按参保患者病情因病施治、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 过度检查、自费项目和限定支付把关不严、超量开药等,每发现1例扣0.2分。 | |||||
真实完整记录库存药品及材料的购入、领用、结存的情况,并妥善保管好台账资料及相关凭证 | 不能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没有分类装订保存,每例扣2分。 | |||||
日常检查 | 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过程及医疗费用的检查,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 | 20分 | 违反相关规定每例扣0.5分 | |||
严禁冒名就诊,为非定点机构人员提供刷卡服务 | 发现一例扣10分 | |||||
门诊大病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 违规审批每例扣0.2分 | |||||
四 | 门诊统筹(10分) | 门诊统筹 | 按政策规定开展门诊统筹签约服务工作 | 10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应开展但未开展门诊统筹签约服务工作的扣10分;开展门诊统筹签约服务工作但未获得群众满意度的酌情扣分。 |
五 | 诚信建设(10分) | 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 | 主动将被卫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注销注册服务的医生告知经办机构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 6分 | 日常记录考核 | 未报备的,查实一例扣1分。 |
违反医保服务医师职责, | 违反医保服务医师协议规定的,一例扣0.3分。 | |||||
举报投诉 | 被信件、电话等各种形式投诉 | 4分 | 投诉举报记录 | 违反本条,每查实一例扣2分。 | ||
六 | 集中招标采购(5分) | 集中招标采购回款 | 按照集中招标采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回款 | 5分 | 基金财务数据 | 不按约定时间回款的一次扣1分,两次以上的不得分。 |
七 | 行政处理(10分) | 行政处理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年无违法违规受到医保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 10分 | 医保行政部门统计全年数据 | 有违法违规受到医保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受到经办机构暂停协议处理的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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