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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640100454038070F/2022-000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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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名 称: |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现将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缴存企业支出压力
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缴存企业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分期补缴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执行阶段性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政策,缓解缴存职工还款压力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三、加大租房支持力度,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
缴存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当年提取金额未满最高上限16200元,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再申请提取一次,本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屋租赁交付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管理中心要及时了解缴存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职工的合理诉求,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压减办理要件,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线上服务渠道,实现更多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