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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640100454038070F/2022-0001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22-06-08
责任部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09
名 称: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现将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缴存企业支出压力

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缴存企业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分期补缴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执行阶段性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政策,缓解缴存职工还款压力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三、加大租房支持力度,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

缴存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当年提取金额未满最高上限16200元,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再申请提取一次,本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屋租赁交付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管理中心要及时了解缴存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职工的合理诉求,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压减办理要件,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线上服务渠道,实现更多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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