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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640100454038070F/2023-000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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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
名 称: | 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 ||
『图文解读』 |
图解: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支持职工购房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周转压力,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中心”)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中心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购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支付购房定金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协议》《承诺书》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由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并支付至约定的房地产企业账户,确保购房职工在约定的时间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房产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开展好此项工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注销、拨付资金环节,严格审核把关,涉及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在出具资金拨付通知单时,明确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退款部分,按照原路径退返的方式,确保资金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违反承诺的房地产企业,配合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人和企业承诺及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由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资金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各房地产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办理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时,严格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个人出资及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房屋消费行为,配合公积金中心将购房职工提取的公积金从房地产收款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退回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环节,收到退款拨付通知单后,要进一步核查是否为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确认无误后,在收到拨付通知单原路径返还首付款,确保形成闭环。发现异常情形的,要及时向房产交易中心反馈,暂停返还首付款。
此项业务试行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8日。
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流程附件:2.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