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原则上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可以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7号,自2021年5月1日施行)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标准:“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有关经营活动依法须取得许可的,应当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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