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来源: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3-10-27


根据《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桥涵;(二)擅自行驶超重、超高、超长和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三)擅自进行有损道路或危及桥涵安全的各种作业;(四)擅自在道路两侧开设路口、设置台阶及固定坡道;(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机动车辆在非指定的路段和桥涵上试刹车;(七)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八)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九)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污物;(十)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十一)其他损害、侵占道路、桥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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