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3-10-27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新燃气器具,不得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四)不得对燃气钢瓶加热、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拆修燃气钢瓶阀件;
(五)不得自行处理燃气钢瓶残液;
(六)不得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
(七)不得自行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
(八)不得增容安装不符合管道流量的燃气器具;
(九)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十)燃气设施抢修、维护更新、检验时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不得涂改或擅自转让燃气使用证;
(十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
(十三)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引电器地线;
(十四)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十五)不得有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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