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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3-10-27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热措施,热用户应当按照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四)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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