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2023-10-26
对于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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