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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92G/2022-00018 发布日期:2021-07-30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民政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实现巩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实现巩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银川市实现巩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民政局

2021年7月30日

银川市关于实现巩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宁民发〔2021〕3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落实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主线,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保持过渡期内政策总体稳定,健全完善兜底保障政策,巩固兜底保障成果,加强同乡村振兴衔接。

二、任务措施

(一)强化多层次梯度式综合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现状需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临时救助。

)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按规定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持续统筹城乡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差距,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原户籍地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基础,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在扣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后的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于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家庭,符合按户纳入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在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时予以扣减,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为鼓励并促进就业创业,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8个月以内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相关低保救助政策维持不变。

(五)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确认流程,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银川户籍居民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充分运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受理、审核、确认及数据更新工作。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做好低收入申请家庭的信息核对工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入户核查员、志愿者的作用,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重点关注边缘易致贫和低收入人群,用足用好民政兜底保障政策,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分年度实施敬老院改造工程,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满足辖区内所有有照护需求的特困人员。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对分散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进行摸底排查生活状况评估。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指导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政策或解决急难救助个案,不断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

(七)强化临时救助措施。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对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对个人救助对象每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水平的1.5倍给予救助。探索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八)健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以乡镇为中心,建立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支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造、社会捐赠等方式建设农村幸福院(互助院),推进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发农村康养产业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社会救助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组。根据乡镇(街道)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考虑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加强救助机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协作,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按照救助对象数量、结构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按照“县(市)区统筹、街道先行、乡镇跟进、全域覆盖”的思路,全面建成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和城区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社会工作服务站由驻站社工和项目社工组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强化城乡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长期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全面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救助对象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经验的引领促进作用,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以信息简报的形式将工作推进中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民政局(邮箱:ycjzhc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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