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中央、自治区驻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市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邀请市委、人大、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强决策透明度。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预算外追加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调整额超过概算投资10%以上或资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年度增加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部门预算经费追加100万以上的事项。
(八)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九)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属下列情形的事项,不纳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范围:
(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二)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四)各有关方面协商后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动议的
(六)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研究决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和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可以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市长批示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秘书长核签,报市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审议;确需提交会议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受政府领导委托,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的政府领导签发。
第十条 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整合。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需按程序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从严把控副市长参会规格,副市长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市长出席,其他副市长不陪会;副市长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1天;市长出席的会议,可要求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县(市)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市长出席的会议,不要求县(市)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需报市长批准。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市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