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托育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征集时间:2024-11-15 16:21 至 2024-12-14 17:00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为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公建民营托育设施示范作用,促进全市托育服务业健康发展,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起草了《银川市托育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予以公布,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于2024年12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件:ycwj_rkfy@163.com
联系电话:0951-6889082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银川市托育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聚焦扩大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公建(含公办,下同)民营托育设施示范作用,促进全市托育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的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托育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属地政府的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育服务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社区党群活动中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等,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部分或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托育设施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业,在确保政府兜底保障托育需求的前提下,盘活公建托育设施或闲置资产,通过引进社会运营方为0-3岁婴幼儿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教育启蒙、情感关怀、健康管理、安全保障、家长支持等方面服务,不断提高托育设施使用率,全面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依法遴选运营主体。按照集团化、连锁化、专业化办托要求,统筹指导分析全市托育设施公建民营需求,开展可行性论证。采取统招分签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托育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能够连锁经营、有一定经济实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5-6家,形成全市托育设施运营方名录。运营期一般为6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产权方,自行选择与中标运营方签订服务合同并结算。运营方要依法办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运营。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管理固定资产。在委托运营前,产权方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托育设施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造册登记。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产权方以无偿或低偿方式交付运营方管理使用,获取租金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投资、融资、贷款等。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运营合同约束。运营方遴选确定后,产权方和运营方要签订项目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合同期限、托育设施租用费、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运营方在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本辖区内的孤残儿童等政府重点保障对象的优惠范围和标准。签订运营合同后,产权方与运营方应进行资产交接,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交接的资产和开展项目运营。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托育服务质量。运营方要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确保运营活动安全、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入托婴幼儿及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着力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运营退出机制。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卫健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产权方、运营方及时做好设施交接工作,保障托育设施正常运营或妥善安置在托婴幼儿。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要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属地政府组织卫健、财政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给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妥善安置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告。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相关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加快推进托育设施公建民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真正用好管好托育设施,全面提升普惠托育服务质量。
(二)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运营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卫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格考核监管。市卫健委要指导各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建立绩效评估制度,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公建民营托育设施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托育服务质量、公众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运营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制度,产权方要定期听取包括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经营收支、资产管理等内容的运营情况报告。
(四)强化政策保障。公建民营托育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公建民营托育设施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方在不改变原有设施功能结构、不缩减原有托育床位平均面积、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出资扩建的新增托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加大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托育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大托育服务政策宣贯普及力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展托育服务业,促进托育设施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科学育儿社会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