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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征集时间:2024-09-02 15:45 至 2024-10-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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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活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箱将意见发送至ycszrzyjkflyk@163.com
2.通过邮件将意见寄至以下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自然资源局E319办公室
3.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951-5556082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
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活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川市市辖三区范围内转让和受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各辖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满足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用地后节余指标,在本辖区范围内有偿使用。
第四条 节余指标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底线,生态优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严守“三区三线”,以优化城乡布局、促进绿色发展为目标,实事求是,科学规划,稳妥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防止盲目推进。
(三)统筹协商,有序推进。统筹节余指标调剂供需平衡和资金配置,加强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统筹安排拆旧规模,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四)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节余指标应当优先保障本县(市)区范围内城乡建设需要,确有节余的方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指标转让人应为各辖区人民政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调出结余指标: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二)节余指标已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转让人拟有偿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应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申请报告应明确节余指标来源、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复垦类型、节余指标情况、增加耕地面积和减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等情况。
第八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原则上纳入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采取挂牌方式进行,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规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宁自然资规发〔2021〕2号)执行。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收到节余指标有偿使用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发布节余指标交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面积、交易时间、交易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交易规则等信息。节余指标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组织节余指标交易。
第十一条 城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价格的起始价为节余指标拟使用,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土地成本价扣除计提资金后的价格。交易设置最低限价,复垦为一般耕地的,最低限价25万元/亩;复垦为果园等其它农用地的,最低限价20万元/亩。根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场交易情况,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适时调整交易最低限价。
第十二条 有需求的意向受让人可以单独申请购买节余指标,也可以联合申请购买节余指标。意向受让人在节余指标交易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少于7个工作日)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根据意向受让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竞买申请: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节余指标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节余指标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挂牌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增价幅度的整数倍;在挂牌期间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二)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交易系统自动进入 4 分钟限时竞价等待期,限时竞价等待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四)进入网上限时竞价后,以挂牌期最高报价加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作为限时竞价的起始价。网上限时竞价时间为 4 分钟。如果在 4 分钟内的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产生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 4 分钟限时竞价。每次 4 分钟倒计时的最后 1 分钟内,交易系统进行三次网上限时竞价截止的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确认网上限时竞价的最高报价,并确定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五)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四条 节余指标交易成交后,竞买人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30日内缴清节余指标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节余指标交易证书。
节余指标交易证书样式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节余指标交易证书内容包含权利人、面积、交易价格等信息。
第十五条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指标转让人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合同书》,应按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将指标有偿使用款支付到指标转让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应当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地方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十六条 受让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只能用于本辖区范围内使用,不得再度进行转让。具体使用规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增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优先使用节余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时,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有偿使用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指标划转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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