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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2021-10-08 09:15 至 2021-11-0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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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起草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审议。请于2021年11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9215
传 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邮编750001)
银川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8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法发〔2020〕9号)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下列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1995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二)《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2003年7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三)《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四)《银川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办法》(2007年9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五)《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9年9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六)《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2012年5月1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七)《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关于《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全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法发 〔2020〕9号)要求及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司法局牵头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并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二、清理过程
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市领导批示,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全面统筹,印发了工作方案,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清理工作组开展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多次征求市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讨论后,形成初步清理结果。同时,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全面逐件逐条进行清理,确保完成清理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清理的原则和重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宁法发〔2020〕9号)要求,决定集中对全市政府规章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本次清理重点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不一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
(二)关于拟废止的政府规章。此次清理,拟废止7件政府规章,主要存在制定依据缺失或相关依据已被修改的情况,且主要内容与当前形势不符,实施部门实际已经没有执行。该7件规章涉及的管理内容,上位法均有详细的规定,实施部门实际已经是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废止该7件规章,不会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管理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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