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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4-02-08 14:27 至 2024-03-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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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管理服务行为,我局组织修订了《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对《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10日前通过电话、邮箱等形式反馈至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邵宁
联系电话:0951-8575072
电子邮箱:56747390@qq.com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宁税发〔2021〕4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银川市市政管理局核实,可以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停产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凭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银川市市政管理局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免征。
第三条 银川市税务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管理工作,银川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五条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费人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由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对缴费信息进行核查。企业、个体经营者由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对其费源信息进行核定,并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
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银川市税务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未实行代征服务的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确定的代征单位进行代收;
(二)有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公寓等按照便于征收原则进行代收。
第六条 对受委托的代征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6%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七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
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上述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原执收(监缴)部门移交的欠缴信息征缴入库。
第十条 违反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部门催缴追缴,仍不缴纳的移送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灵武市、永宁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备注:
1.《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简称为“财税〔202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宁税发〔2021〕40号)简称为“宁税发〔2021〕40号”
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2号)简称为“石政办发〔2021〕2号”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简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计价格〔2002〕872号)简称为“计价格〔2002〕872号”
附表
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 号 | 收 费 范 围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
1 | 居民 | 常住人口(市区) | 每户每月 | 4.00 |
暂住人口(市区) | 每人每月 | 2.00 | ||
2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驻银单位的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人员) | 每人每月 | 2.00 | |
3 | 各类市场 | 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到摊位 | 每摊位每天 | 1.00 |
4 | 有床位的行业(床位、在职职工) | 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 | 每床每月 | 2.00 |
每人每月 | 2.00 | |||
5 | 各 类 经 营 场 所 | 餐饮业: 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0㎡以上 休闲娱乐业: 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0㎡以上 其它营业网点: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500㎡ 501㎡以上 | 每月每平方米 | 1.00 0.90 0.80 0.70 0.60 0.50 0.80 0.70 0.60 0.50 0.40 0.30 0.60 0.50 0.40 0.30 0.20 |
6 |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 | 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 | 每吨 | 30 |
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 | 每吨 | 5 |
关于《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本《银川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宁税发〔2021〕40号) 和国家相关规定为依据,参照《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附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修订《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法规多年未修订,多项条款与实际不符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4年6月29日公布,11月23日起施行。因国家费税改革和银川市机构改革,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现行的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改变
2021年3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2021年6月自治区4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宁财发〔2021〕40号),要求将原住建部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管,税务部门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和征缴方式均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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