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31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就《银川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停车办法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群众的意见建议18条,意见主要集中在对停车库(位)收费价格、车辆停放管理、权属以及执法等方面。
我们进行了归纳,主要意见及建议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一)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和市民反映,原文第四条、第十一条中部门职责分工、规范用语描述不准确。
根据上述意见,对《停车办法意见稿》中第四条各部门职能分工语言描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将第十一条中“市物价局”删除。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
(二)市民反映,《停车办法意见稿》修改为“试行”印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
根据上述意见,将《停车办法意见稿》修改为试行印发,有效期2年。
二、意见未采纳情况
(一)市民反映,围绕第十一条内容,既然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即属于业主共有设施,物权归属为全体业主。而非前期物业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其使用管理应该由业主大会商议决定,有业委会监督物业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执行,而不应该单纯一句“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对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如何增设和管理小区内停车场,应当予以明确。同时有市民提出要求定期抽签的建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已对小区停车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停车办法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和第八款对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方式进行了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中的内容主要是约束开发建设单位的有关行为。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二)市民反映,建议将城区所有停车场与停车位进行数字化管理,形成数字地图,将云数据运用到停车场管理。地图数据化管理,产权界限明晰,逐步形成数字资产。
由于《停车办法意见稿》第七条第四款中,对车辆停放要求已提出了实现智能化管理。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三)市民反映,应增加对外经营的停车库(位)收费价格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
由于《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对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四)西夏区物业办反映,应增加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加装地锁固定占有车位。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已对小区停车物权、停车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停车办法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已进行了规定。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三、其他
(一)市民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车位租售价格标准和时限方面的建议;物业费、停车费、车库(位)使用费界定不清晰;以及车位租赁(70年)协议与《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有冲突,建议明确等意见建议。因租售价格、权属问题等由价格、自然资源等部门确定,我局已将意见汇总,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讨论研究。
(二)关于市民对具体停车执法方面的建议。我局也进行了汇总,转交具体执法部门进行研究。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银川市住建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