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08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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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8-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1〕240号)精神,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贯彻好、落实好。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养老金待遇发放,把好养老金发放关
对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要严格履行资格公示、条件审核、待遇计算、待遇批准程序。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各乡(镇、街道)每月20日前申报《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经市、县(市)社保局审批后,从批准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
自治区区内和区外(外省、市、区)户口迁移本市时,已在原户口所在地(迁出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后,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养老金待遇由原领取地(迁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
在原户口所在地(迁出地)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持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局出具的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的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县(市)社保局审批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因判刑、死亡等原因,所在村(社区)要在当月向乡(镇、街道)民生保障中心(市民服务中心)申报,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当地社保局申报,经社保局核实后暂停或者终止发放养老金。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结算手续。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经乡(镇、街道)审查后向社保局申报,社保局审核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新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12号)文件,要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人员参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加强生态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协调公安、移民部门,加快生态移民户籍迁入手续办理进度。在办理生态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要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移民参保信息和公安户籍信息比对,提高生态移民参保信息质量。
生态移民户籍迁入本市后,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移民局《关于尽快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27号)文件执行。在迁出地未参保的,在新迁入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在迁出地已参保,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社保局审批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批准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60岁以上已在迁出地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经迁入地人社局、移民办、社保局审核后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银川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加强参保特殊人群资格审核
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中心要严格把好初审关。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会同组织、民政、计生、工会、残联、卫生部门,加强对参保的城乡居民特殊人群资格认定审核。
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任职年限认定,由本人所在村(居)委会填写《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离职村干部身份认定表》并申报,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中心(市民中心)初审,各县(市)区组织和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离职的村委会主任任职年限认定,由本人所在村(居)委会填写《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离职村干部身份认定表》并申报,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中心(市民中心)初审,各县(市)区民政和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离职的村医任职年限认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征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银行要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征缴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代办银行金融服务、费用征缴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账目核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1〕240号)文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征缴费用总额的1.5%给予经费保障。对于移民居住集中的乡镇,可以村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聘请协办员,协助政策宣传和费用征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交通、通讯补贴。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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