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6-001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升市政设施服务质量、保障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所述内容;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有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的单位。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设施移交的领导,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且双方应做好市政设施移交接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交通、水利、人防、园林绿化、交管等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申请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由该设施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自然资源、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等应当在市政设施工程项目设计和新建、改建、扩建等前期方案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
第六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排水设施等,申请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移交市政设施。
申请移交需提供资料及内容: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书面移交申请。
(二)工程名称、可研及初设批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名称;
(三)开工、竣工日期;工程造价;
(四)申请移交设施的范围、内容及数量;
(五)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与工程实体一致)各一份(含电子版图纸一份)。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一批复内容整体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管网、泵站、调蓄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通道、隧道、下穿工程、立交桥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应当进行调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八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书或含质量保修内容的施工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准确;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关于移交市政设施的书面申请后,将相关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勘验。同时,建设单位将市政设施相关档案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档案资料包括:移交市政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开工和完工日期、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等)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排水管道全线(包括支管)QV、CCTV检视影像资料、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泵站、调蓄设施等工程中的电器、自控系统、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合格证明、说明书、检测报告、调试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及接线图、系统图和原理图等,自控系统运行程序必须齐全;管道堵头设置情况说明;涉及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房屋或构筑物、设备等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移交勘验时,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经各方确认。
现场核查及档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接到整改完成书面报告后,予以组织确认。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勘验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接收。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固定资产同步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名称;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范围);
(三)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生效之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生效之日起,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应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市政设施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对设施进行维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交通、水利、人防、园林绿化、交管等管理的设施申请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由上述设施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内容,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照设施属性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具有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移交双方主管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移交各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收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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