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24XE/2023-001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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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各县(市)局、分局,局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公安局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公安局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的人员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二)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请表);
(三)原籍户口簿;
(四)原籍户口簿不能证明是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第四条 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的人员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房证抵押贷款的凭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二)原籍户口簿;
(三)原籍户口簿不能证明是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第五条 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的人员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二)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请表);
(三)原籍户口簿;
(四)原籍户口簿不能证明是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入户条件的,由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入户申报表办理入户登记。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始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