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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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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
政策原文: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
一、《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川市电动车保有量激增,“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日益突出,闯红灯、抢行、逆行、随意变线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呈浮动上升趋势,安全风险十分突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经走访电动车销售商及电动车用户群体,了解电动车保有量、分类情况、出行规律及使用特点,对电动车管理现状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充分调研并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本《通告》。起草过程中,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相关单位、行业和企业代表等群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确保符合本市实际。
二、《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出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严格电动自行车使用登记管理;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销售监管,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流通;加强秩序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四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规定”。
五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重点任务中明确:“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自治区政府将电动自行车作为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如何定义的?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
四、《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本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由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在2024年7月1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设置的过渡期时间?
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
六、《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是本通告发布之日(2024年5月2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2024年8月20日前)申请登记,领取并悬挂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领取临时通行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
三是本通告发布之日(2024年5月2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是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七、《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对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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