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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2744/2022-0004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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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名 称: |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和<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评查人员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司通〔2021〕60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操作规范、覆盖全面、专业高效,经研究决定,制定《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和《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评查人员补助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查主体
采用“第三方评查”的方法,成立评查工作审定专家库,评查专家库成员由县(市)区司法局推荐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且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每季度市人民调解案件质量审定小组,从专家库中筛选人员组成。
二、评查范围
每季度各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经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申报的各类人民调解案件。
三、评查标准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评查,审核案件类别,确定补贴标准。
四、评查程序
(一)组成方式:从审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3至5人,组成评查工作审定专家小组。
(二)审定依据:按照《宁夏人民调解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进行评查,评查合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进行评查分类。
(三)评查方式:通过走访(电话)、座谈或者书面问卷等形式,向当事人以及法院、仲裁等有关单位、机构、个人征求对调解员的意见;向当事人及委托、委派单位(部门)查询、了解办案情况;电话回访调解当事人;听取被检查验收单位的汇报;要求就检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案卷及其他检查形式等方式进行。
(四)结果反馈:评查工作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市司法局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补贴案件结果,反馈给接受评查的各县(市)区司法局。
(五)评查异议:调解员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向银川市司法局提出异议。银川市司法局应当另行组织人员进行评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由司法厅组织专家进行最终评定。
(六)评查结果运用:银川市司法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补贴案件进行全面审定,对分类认定不准、真实性存疑的案件及时纠正或取消补贴,由审定专家小组评查合格并确定类别后发放补贴,对案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办案质量,优质、高效服务群众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评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查标准组织审定专家小组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案件质量。
(三)提高质量。通过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找出我市人民调解案卷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全面提高我市人民调解案卷质量,更好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经费保障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案件评查、补贴经费发放管理”,市司法局向参加案件质量评查的评查组成员支付案件质量评查费用,每人每日300元,每次评查3-5人。
附件:1.《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
2.《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评查人员补助暂行办法》
银川市司法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