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71F/2023-0016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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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06-27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实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推动我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银川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银川市节约用水奖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水务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节约用水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宁东)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并对节约用水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效的,适用本奖补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新鲜水和非常规水,新鲜水包括黄河水、地下水;非常规水包括再生水、矿井疏干水、雨洪水、苦咸水等。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补坚持分级奖励、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取用水户节约用水,坚持“谁节水谁受益”,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对节余水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奖补对象和标准:
(一)银川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政府,按考核结果排序,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补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
(二)对利用非常规水的工业企业,按年度替代水量计算,给予1.5倍基准用水权费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三)对银川市命名的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节水型机关(单位)、社区(小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六条 对积极投入资金进行节水技术改造且能够有效减少或替代新鲜水使用量的取用水户和社会第三方投入资金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且替代或减少使用新鲜水量超过50万m3的,授予节水建设奖,并一次性给予其实际投入资金的30%但最高不超过300万的奖励。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奖补。
申报节水建设奖需提供以下材料,已被授予节水建设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或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立项申请文件、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节水设施建设初验、终验资料,包括投入使用证明资料。
(三)应提供节水设施建成前一年及建成后半年的水费单据和计划用水凭证。
第七条 节约用水奖补资金由水资源税收入返还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安排,由市财政和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分级统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编制预算。
资金来源:第五条第一、三款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从返还的市辖区水资源税收入统筹;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涉及三区的奖补资金由市与辖区按照水资源税收入返还比例统筹,涉及两县一市的奖补资金自行统筹。
第八条 对取用水总量超过年度分配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涉水项目,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用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黄河水、地下水超过年度分配指标的县(市)区,取消奖补资格。
第九条 对获得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和银川市级节水型载体的,经评选单位复核不合格,或者检查发现节水型载体存在违法取用水、超定额(计划)取用水情形的,撤销其命名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取消本办法涉及奖补,并追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节水及监测计量设施建设改造、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型载体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