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71F/2023-0016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银川市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2022年8月25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规范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川市境内,对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工业生产用水户,开展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是指为体现水资源价值,维护市场公平,由政府无偿配置工业生产用水权的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向政府缴纳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规费。
第四条 生产用水权实行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第五条 用水户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载明水量即为确权水量。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第七条 用水权价值基准是各级政府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进行用水权交易的基础标准(见附表)。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用水权价值基准进行征收。
第八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县(市)区财政应设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专户。
第九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确权水量征收,实行台账管理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按取水许可水量,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 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权证核定确权水量,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城市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户,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或季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缴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二)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缴或其委托单位代收;
(三)征缴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统一使用县(市)区财政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3%—5%。其中,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照3%执行,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按照5%执行。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辖区内工业企业年用水量。
第十二条 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用水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水源类型,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发告知函,应载明确权水量、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金额、缴纳时限等。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用水权基准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权使用费的入库和统筹支付;审计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配置的再生水在“十四五”期间暂免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等或者玩忽职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水权使用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附表:宁夏不同水源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
宁夏不同水源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
单位:元/立方米
水源来源 | 使用用途 | 价值基准 | |
黄河水 (含川区地表水) | 工业用水 | 0.798 | |
农业用水 | 谷物种植 | 0.252 | |
经济作物种植 | 0.652 | ||
地下水 | 工业用水 | 1.791 | |
农业用水 | 谷物种植 | 0.320 | |
经济作物种植 | 1.309 | ||
山区地表水 | 工业用水 | 0.973 | |
农业用水 | 谷物种植 | 0.305 | |
经济作物种植 | 0.796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