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71F/2024-0018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4-10-14
责任部门:银川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10-14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24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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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化用水权改革,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质效,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不含宁东)开展的用水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权交易流程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用水权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权交易

四条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在市场主体(水权用户)之间的转让(买卖)行为。

第五条 用水权交易包括用水权转让和受让。用水权转让是指取用水户对自身用水权进行入市交易的行为。

用水权受让是指取用水户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权的行为。

六条用水权交易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遵循市场调节,不应低于转让方所在地的用水权价值基准。

第七条 用水权交易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除规定可实行协议转让的情形外,其他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竞价。

第三章 交易及收益分配

第八条 用水权交易收益是指用水权转让方通过转让用水权取得的收益。

第九条 用水权交易流程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收益分配坚持“谁投资、谁节水、谁收益”原则。

(一)农业用水户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农业用水户委托基层水管组织、街道等第三方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农业用水户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二)工业用水户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三)节水项目投资主体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节水项目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由投资主体和用水户按合同约定分配。投资主体和用水户按委托协议约定支付第三方委托服务费。

(四)交易利用再生水置换的黄河水等指标的,交易收益按再生水项目投资方与水量收储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若该投资主体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交易收益须优先保障再生水利用项目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剩余部分用于辖区水资源管理、节水奖补、精准补贴等。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相关主体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户委托基层水管组织、街道等第三方交易的,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第三方将收益及时返还至用水户,并保留返还凭证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水管组织、乡镇街道、水务公司等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开展用水权交易工作,并区别于用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第三方主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130日。


附件:

银川市水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