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71F/2024-0018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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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24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14日
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化用水权改革,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质效,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不含宁东)开展的用水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权交易流程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用水权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权交易
第四条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在市场主体(水权用户)之间的转让(买卖)行为。
第五条 用水权交易包括用水权转让和受让。用水权转让是指取用水户对自身用水权进行入市交易的行为。
用水权受让是指取用水户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权的行为。
第六条用水权交易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遵循市场调节,不应低于转让方所在地的用水权价值基准。
第七条 用水权交易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除规定可实行协议转让的情形外,其他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竞价。
第三章 交易及收益分配
第八条 用水权交易收益是指用水权转让方通过转让用水权取得的收益。
第九条 用水权交易流程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收益分配坚持“谁投资、谁节水、谁收益”原则。
(一)农业用水户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农业用水户委托基层水管组织、街道等第三方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农业用水户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二)工业用水户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三)节水项目投资主体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节水项目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由投资主体和用水户按合同约定分配。投资主体和用水户按委托协议约定支付第三方委托服务费。
(四)交易利用再生水置换的黄河水等指标的,交易收益按再生水项目投资方与水量收储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若该投资主体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交易收益须优先保障再生水利用项目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剩余部分用于辖区水资源管理、节水奖补、精准补贴等。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相关主体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户委托基层水管组织、街道等第三方交易的,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第三方将收益及时返还至用水户,并保留返还凭证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水管组织、乡镇街道、水务公司等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开展用水权交易工作,并区别于用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第三方主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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