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04H/2023-0005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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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银川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统计局:
《银川市部门统计工作指导规范》已经2022年7月1日银川市统计局第20次局 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统计局
2022年7月4日
银川市部门统计工作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部门统计基础,优化部门统计管理,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部门统计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政府统计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统计管理规定和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履行指导、监督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对部门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法治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工作机制,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监督。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完善本部门统计管理体系,对所辖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规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数据。
第六条 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统计调查内容和范围应当与部门管理职能相一致。
第七条 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依据《银川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部门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已批准或备案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相重复、相矛盾。
第八条 部门应当建立统计调查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遵守统计资料管理及公布相关规定。
第九条 部门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行政记录、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资料、统计报告、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组织实施调查、谁管理与公布资料”的原则,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和提供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部门应加强统计数据对外发布管理,确保发布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部门应保障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投入,加强统计信息安全防护,提高统计调查及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网络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 部门定期开展统计调查研究,跟踪监测管理领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建立部门统计成果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系统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政府统计机构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银川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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