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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3-0044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1-06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14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银川市入河(湖、沟)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银川市入河(湖、沟)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银川市入河(湖、沟)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银川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笃学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总方针,采取“筛、评、控”和“禁、减、治”综合治理措施,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确保新污染物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现代化美丽新银川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评估,精准施策以减少排放、防控风险与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实施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协同治理,系统推进强化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专项治理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型、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

统筹监管,提升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市级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行业主管监督责任,县级政府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备较强的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能力。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基础治理能力全面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1.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指导督促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责任,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充分借助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技术力量,指导我市完成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目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逐步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行业排放等制度标准,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体系初步建立。市农业农村局严格农药、兽药、抗生素等在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中的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新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开展优先治理围绕化工园区和特色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开展调查评估、协同治理,打造新污染物环境治理样板。结合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开展畜禽养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延伸至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制鞋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其他行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开展调查估,筛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自治区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安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行业指导、监管责任,组织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对全市重点行业生产使用的重点化学物质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依据排查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研究,动态调整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有关县(市)区、工业园区针对列入自治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实施“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严格监督其落实环境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5.加强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十四五”监测工作规划要求,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开展调查监测纳入重点工作。完善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地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完成基础数据调查。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方案,确定污染防治措施。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落实国家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要求,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对畜禽养殖、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中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评估。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全市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依据调查情况,公布第一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完成重点化学物质评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措施,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监督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和产业政策要求,对未按期淘汰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化学品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规定,对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限制用途的化学品强化进出口环境管理。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禁止、限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9.加强绿色产品制造和认证。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规范。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对纳入玩具、学生用品等采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相关产品,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减少产品生产、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过程及使用监管,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强清洁生产加强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辖区企业及时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等相关信息,积极鼓励企业实施无害化原辅材料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改进等清洁生产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1.加强抗生素类药品经营使用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医疗监管等平台,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检查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购买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抗菌类处方药物不凭处方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2.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落实兽用抗菌药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准入关,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渔业生产过程抗菌药物经营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定期开展农药使用环境风险监测,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落实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再评价制度。开展农药减量化使用行动,推广植物免疫诱导剂、生物农药、昆虫性信息素等绿色高效防控技术,建设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示范园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管理,健全“县、乡、村、店”四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鼓励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定量节约的包装物,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2025年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4.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将生产、加工、使用、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环境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开展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监测,确保有毒有害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强化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环境监管,强化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对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在黄河流域银川段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地等周边区域,聚焦畜禽养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依据排查情况,选取重点化工企业实施全氟化合物治理试点;市农业农村局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选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企业开展抗生素治理试点。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工作基础

17.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高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污水中抗生素及微塑料等去除处理工艺、兽用抗生素环境危害性评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关键技术攻关,探索建立环境中抗生素、微塑料、全氟化物等新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依托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建设,逐步提升全市重点行业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信息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8.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队伍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队伍人员专业化、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调查、评估、监测业务水平。鼓励企业主动引进新污染物治理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内控水平。加强人员装备技术保障,完善化学物质测试分析、监测、评估和污染防治技术装备配备,提升分析检测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时序进度抓好工作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指导,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于每年12月5日前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示范试点、治理管控、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加大对企业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银保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新污染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附件:1.银川市“十四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重点任务清单

2.银川市2023年新污染物治理重点任务清单



银川市入河(湖、沟)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打通岸上和水里,管控向外环境水体排放废水的各类排污口,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排污口综合治理和陆域污染源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管辖区域内入河(湖、沟)排污口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审批、水务、工信、住建、市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职能相互协作。

系统治理,分类管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对排污口分类施策、差别管理。既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也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压茬推进。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排水沟及其主要支沟等区域为重点,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分步骤、分阶段开展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形成覆盖全市的排污口管理体系。

常态长效,闭环管理。落实“查、测、溯、治、管”各环节(附件1),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动态化管理机制,以入河(湖、沟)排污口为切入点和重点抓手,采用大数据技术融合环境水体、入河(湖、沟)排污口、管网、污染源等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河道水质在线监控、排口状态实时掌握、污染精准快速溯源”的闭环监管。

(三)目标任务。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6个黄河干流入河(湖、沟)排污口开展监测溯源,建立黄河干流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实施“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在黄河干流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黄河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排水沟和主要支沟排污口补充排查整治。2023年12月中旬,黄河干流入河(湖、沟)排污口完成30%整治任务,除黄河干流外排查出的排污口完成监测溯源。2024年6月中旬,除黄河干流外排查出的排污口完成取缔、清理合并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12月中旬,黄河干流入河(湖、沟)排污口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排水沟和主要支沟排污口整治(附件2),建成具有首府特色的排污口设置监督管控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开展全流域排污口补充排查。基于生态环境部黄河干流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交办清单,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查漏补缺”和《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对银川市境内2条黄河支流、3个重点湖泊、11条重点排水沟和主要支沟(附件3)组织开展补充排查,通过地毯式摸排,查清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1.明确排查任务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银川市境内2条黄河支流(苦水河、水洞沟)、3个重点湖泊(阅海、典农河、鸣翠湖)、11条重点排水沟和主要支沟的排污口开展技术排查(一级排查);各县(市)区政府在一级排查基础上,配合市本级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排查管辖区域内所有入河(湖、沟)排污口。

2.确定排查范围。原则上,黄河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排水沟以其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河流(段)、重点排水沟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重点排水沟的主要支沟排查范围为支沟汇入干沟处上游1公里内所有入河(湖、沟)排污口。工业园区排查范围为园区内全部管辖范围和园区矢量边界外扩500米内所有入河(湖、沟)排污口。

(五)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对2条黄河支流、3个重点湖泊、11条重点排水沟和主要支沟,采取无人机航测或卫星遥感方式进行技术排查(一级排查),无人机航测或卫星遥感解译后的入河(湖、沟)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交办排污口所在地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属地配合市本级组织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二级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湖、沟)排污口信息,形成辖区入河(湖、沟)排污口名录。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对以上范围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监测、溯源。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管辖区域内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制定监测溯源及整治方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界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及时报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分析,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图纸作业、科技勘测等手段,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界定责任主体的,由排污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责任主体可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至乡镇或行政村。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2023年12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将经监测溯源后确认的需整治排污口清单(包括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类)和排污口台账(包括每个排污口排查档案和照片)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汇总形成银川市全流域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清单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分类整治

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和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农村生活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

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建立排污口整治分级销号制度,其中,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黄河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排水沟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销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重点排水沟的主要支沟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销号,销号结果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备案。取缔、合并的入河(湖、沟)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其他排口,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方案于2023年12月中旬前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直排口,由排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由排污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制定合理的整治及监管措施,确保辖区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清理合并一批排污口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排污口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并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建设统一的养殖尾水收集处理设施,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结合乡村振兴、厕所革命等工作统筹推进合并。   

)开展排污口规范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市住建、市政、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配合指导本行业全市范围内违规管线的清理工作。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污水汇入集中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水质、水量监测计量设施,同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标明水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及浓度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及监督单位等内容,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列入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排污口、处理能力在1000吨/日及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水体流量和主要污染物状况,并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能明确单一入河(湖、沟)排污口责任主体的,无需在入河(湖、沟)处重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严格排污口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规划引领。市县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设置情况作为涉及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银川市“三线一单”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水环境优先保护区要强化水污染物排放约束。

在各级政府批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止污染物排入的保护水域、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的、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禁止设置排污口。对市域内不达标水体、敏感水体限制新增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通过科学论证保留或逐步退出。严控新增工业排污口。黄河干流原则上不再设置排污口,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排污口的,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

十二严格规范审批。

1.审批依据。银川市、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6号)要求,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行政许可,积极为排污口申请单位做好服务,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附件4)。

2.审批范围。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在500吨/日及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排污单位需对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影响进行论证,并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处理能力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类型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湖、沟)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3.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银川市、各县(市)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相应的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夏开发利用区)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以上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水功能区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根据银川市水功能区划统筹实施。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核,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水务、交通运输、市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4.审批流程。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申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时,同步将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申请书(附件5)、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提交排污口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实行审核制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需同时编制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提交审批部门。审批时要重点考虑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充分论证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对国控、区控水质考核断面的影响,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组织专家对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附件6)。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建、市政、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本行业入河(湖、沟)排污口的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县(市)区、园区要适当加密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探索提出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和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开展汛期污染强度分析和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四动态更新排污口管理清单。在排查和监测溯源阶段,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补充排查和前期已排查出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附件7),填报排查信息表(附件8)并建设台账(包括每个排污口排查档案和照片)。银川市、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于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核备案情况(附件9)报送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已审核备案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搬迁等原因导致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将排污口拆除前、后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撤销,不再列入监管范围,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将排污口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十五)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六)建设信息平台。将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等信息纳入银川市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和“智慧河长”APP中,实现排污口动态管理、智能监控。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市、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以及水文、气象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断提升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

、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优化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排污口监管相关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工信、住建、市政、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分别配合做好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灌区排口等排口溯源整治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口监测溯源经费由水专项考核奖补资金优先保障,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其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督促相关排污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将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纳入银川市生态环境效能考核,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园区及时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综合运用各类遥感、航拍、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先进技术手段,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鼓励探索开展排污口智能化监管、污染源溯源、超标预警等创新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为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开设“黄河流域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县(市)区、园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风貌和工作进展,对排查整治工作期间涌现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报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途径,鼓励公益组织、群众踊跃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形成全社会共享、共管、共建、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银川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查测溯治管”流程图

2.银川市全流域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时间表

3.银川市全流域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水体清单

4.银川市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办理流程图

5.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6.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核备案表

7.宁夏各级水系代码表

8.银川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信息表

9.新增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核(备案)季度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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