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46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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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水资源行业管理职责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水资源行业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宁东)水资源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水资源管理工作,本行业涉水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等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取用水单位依法做好取水、用水和节水工作。各供水单位依法做好取水、供水和节水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水务部门负责统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调度和管理等工作,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分配计划及节约用水规划等规划方案。组织对重大涉水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等进行审查,指导各行业部门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强化水资源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构建节水型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涉水费用和价格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第六条 工信部门负责工业领域水资源管理工作,协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进节水型园区、企业建设,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装备,推进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编制工业产业规划期间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在编制和修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先行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将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开展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登记工作。联合水务部门做好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类涉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各类水体纳污能力,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落实农村污水治理措施,监督组织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水污染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 住建部门负责开展排水防涝、雨水综合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工作,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排水通畅,督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单位做好防汛排涝工作。会同林草和园林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绿化用水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领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和实施。指导、监督各地方实施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等农田水利工作,保障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开展畜禽养殖业污粪综合利用,推进渔业尾水治理,严格控制农业灌溉面积,推广农业节水技术,逐步提高节水农业占比。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涉水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节水管理,核定全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水户用水定额和计划,做好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开展节水工程竣工验收,推广节水设施器具应用,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计加价等制度。开展城市建成区管辖范围内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管理维护,调度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协助开展城市排水防涝。
第十三条 林草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绿化领域水资源管理工作,开展生态绿化领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和实施,严格落实节约用水,大力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和新材料,落实生态绿化领域自备井管理规定,开展生态绿化领域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持续优化生态绿化用水结构,不断提升生态绿化用水水平。
第十四条 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工作,落实地下水超采区“双限批”制度,严格高耗水项目准入管理,组织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查、现场勘验,联合水务部门定期调整水资源论证专家库。
第十五条 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配合水务部门做好葡萄酒领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落实葡萄产业节水工作,大力推广葡萄种植节水技术,严格控制灌溉面积,配合水务部门做好葡萄酒产业取用水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公共机构节水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产品示范推广、节水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节水技术改造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履行本行业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三章 取用水行业(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等直接取水的取水户,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取水。当取水主体、条件、时限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延续或注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公共供水管网间接取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畜牧养殖业等用水户,必须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经审查通过,获得用水权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用水,并向水务、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项目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经审查同意,通过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交易等途径获得取用水指标。当用水性质、规模、地点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通过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取水户必须对取用水工程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用水工程计量设施安装及校准事宜由其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须设立水务经理,落实水务经理管理制度,各企业水务经理(水管员)设立、执行情况随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报送各级水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工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各级水管部门报送其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各级水务、城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水。
第四章 供水单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水质管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并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各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等要求,未经同意不得开展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获得用水权证或者其他形式批准文件的用水户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有义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用水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管控、用水调度、信息报送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有计划的,按时间按区域按批次推进计量设施和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切实提升计量水平,降低管网漏损。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并及时报送供水各项数据,不得伪造、篡改和拒不汇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本规定情况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指标任务未完成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取水户是指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用水户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管网、渠道等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是指生猪存栏300头、肉鸡存栏10000只、奶牛存栏200头、肉牛存栏100头、羊存栏500只、池塘类养殖场200亩、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及以上畜禽养殖户。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